自從2008年11月,國內曝出服用痔血膠囊患肝損害的風波以后,各地也出現不少關于該藥品的維權案例。近日,天津市法院就審結一起這樣的案子,年輕的女當事人舊病未去又添新病,經歷諸多波折后,最終討回公道。涉案藥品生產廠家賠償其誤工費等損失共計25249元。
事件回放
服用半個多月
13項指標異常
當事人郭女士是天津市寧河縣某公司職員。2008年10月22日,時年33歲的郭女士到本市一家醫院門診治療痔瘡。因為當天沒排到號,沒有實施手術,醫生用處方給她開了“痔血膠囊”服用。同年11月13日,天津媒體報道稱,痔血膠囊可能引起肝損害,郭女士立即停止服用。但是,她仍然感覺到食欲不振、惡心,臉色也開始發黃。同月27日,她到當初治痔瘡的醫院住院治療。入院初步診斷為“肝損害,藥物性肝炎”。經檢查,有13項指標出現異常。住院99 天后出院時,診斷為藥物性肝損害。
郭女士說:“雖然病治好了,但還是感覺與沒得肝損害前不一樣,主要體現在免疫力降低,特別愛感冒。幸虧我已經生過孩子,不然還不知道會怎么樣。”
法院判決
造成實質損傷
應該依法賠償
在住院治療肝損害的過程中,痔血膠囊的生產廠家四川維奧制藥有限公司墊付了郭女士的治療費用,該廠認為,他們已經做到仁至義盡了。但是,郭女士將藥企告上法庭,討要誤工費等損失的同時,索要精神損害賠償1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定痔血膠囊產品存在缺陷,判決其廠家四川維奧制藥有限公司賠償郭女士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25249元,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法院認為沒有依據而不予支持。
宣判后,廠家不服。該公司認為痔血膠囊符合國家標準,不存在質量問題,即使產品存在質量瑕疵,也屬于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范圍,不應承擔責任。
市一中院經審理認為,藥品生產企業對其所生產藥品的安全性負有保障義務,即使其所生產的藥品存在一定的副作用或不良反應,也應在合理的限度之內,而不應對服藥患者的身體健康造成實質性的損傷。本案中,郭女士因服用痔血膠囊出現損傷,有診斷證明為證,相關媒體報道也佐證了這一事實。因此,四川維奧制藥有限公司主張其產品不存在質量問題,無論從證據上還是法律依據上均不足。法院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延伸
再有此類事件
醫院也要賠償
“本案中,藥廠以訴爭藥品符合國家標準為由要求免責。我認為,根據《產品責任法》的立法精神及國外立法例,在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范圍外,產品仍可能具有不合理的危險。如果患者在服用具有不合理危險的藥品后難以獲得賠償,這顯然不利于保護患者的權益也違反了立法本意,因此藥廠作為藥品的生產者應當對患者服用藥物后出現的不良反應承擔賠償責任。”
26日,郭女士的律師孫志偉就此發表意見時說:“《侵權責任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如果本案中患者的損害后果在此之后產生,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藥品的銷售者醫院也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醫院賠償后,有權向藥企追償。”
痔血膠囊召回經過
2008年10月2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發布了當年第17期《藥品不良反應信息通報》,載明部分患者服用痔血膠囊后出現肝損害病例報告。同年11月14日,食品商務網發布題為《痔血膠囊廠商宣布召回相關產品,接受無條件退貨》的文章。文中稱:“國家藥品中心經對來自6個省、直轄市的21份痔血膠囊肝損害不良反應事件的報告進行系統分析后,認為痔血膠囊與肝損害的關聯性較為明確,但發生機制有待進一步研究。”此后,各地關于肝損害的報道時有曝出,四川、福建等地均有病例發生。